既然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那么,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就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1.公司可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作出一定限制。如规定: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价值以及尚未分配的分红等财产利益,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被继承人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公司可在章程中对继承的股权中人身权利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如规定: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但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其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其他股东行使。3.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允许继承。如规定:公司股权不得通过继承取得,或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明确价格的计算方式和购买方法。此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及时对相应股权作出处理,使继承人及时获得股权对应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当然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保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法律允许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共同对股权继承进行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事先限制或者禁止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成为股东,但该限制和禁止不得违反《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不可剥夺股权的可继承性,不得损害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被继承的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的,该限制是无效的。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若公司章程未另做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成为股东,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出资或继承取得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可以根据所持股权,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一般认为,股权可以分离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部分。股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股权并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对其他股东所转让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等;而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等。那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呢?股权继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通常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对股权的转让和股东身份的取得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继承人只能继承与股权相
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
分家协议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是法律上对其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因此产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来认定分家协议的性质。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原告何老三、何老四诉称,何大爷与刘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现二老已分别去世。何大爷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遗产,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何老大辩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父亲何大爷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何大爷夫妇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何老二所有。何大爷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何老二所有。被告何老二辩称,认可何老大的陈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分家协议的内容,父母已对涉案房屋留下了遗嘱,该房屋应当归何老二所有。法
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因重大误解发生的交易,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让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冯老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56万元价格出卖给了小翟,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办理过户前,冯老先生去世,其继承人以房屋价格过低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争议不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是继承人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所以,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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