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其行使的法律同内地的法律存在差异,导致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的时候必然存在法律程序和条件上的衔接问题。香港普通法的遗产继承与内地遗产法定继承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处理机构不同。在内地法定遗产继承只有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提起诉讼才会由人民法院予以解决。而香港的遗产处理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如果有人没有向法庭申请遗产管理书,而擅自处分死者遗产即属违法而且是属于刑事罪行。在香港被继承人过世,其生前所有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或者房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依据法律会被自动冻结并转为遗产,法庭就会自动介入遗产的分配管理工作,即必须通过死者配偶或子女或其他人向法庭申请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等方式进行。2、法定继承的顺序不同。在内地,依据《民
香港行政区具有高度自治权,其行使的法律同内地的法律存在差异,导致内地居民在继承香港遗产的时候必然存在法律程序和条件上的衔接问题。但香港和内地都尊重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通常以遗嘱的约定为继承依据。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的法律。同时,香港现行规定,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居籍地的法律。因此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在内地,则适用内地法律;若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在香港,则适用香港法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在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香港法律。由此可见,在香港继承“不动产” (例如房产或土地),通常适用财产所
《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如果股东在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广,第一顺序就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数人,当多个继承人均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突破上限。理想状态下最好是由各继承人协商,让某些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股权的声明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各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那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在多位继承人之间选出一位代表人,代表所有继承人行使死亡股东的股权。代表人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代表人行使权利的效力及于所有共有人,因此在登记时只有代表人登记在册,其他人并不登记在册。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出资证明;(2)股东名册;(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可凭继承公证书等资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果章程规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继承人应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东凭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实务中,如果继承人长期怠于继承股权,将使公司部分股权的主体无法确定,使股东会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对于此种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公司其他股东与继承人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或股东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要求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继承人的行为如果对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还可提起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要求继承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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