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企业家,在业务上的领域非常广泛,资产涉及内地、香港、美国多地,事业不算特别大,但非常复杂。我和妻子结婚十年,因为工作性质,我需要经常外出加班,导致夫妻两基本处在一种分居的状态,进而导致感情渐渐淡漠,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妻子也有这样的意思,但主要问题是我的资产构成非常复杂,很大一部分甚至都不是流动资金,如果要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会对我损失巨大。找妻子沟通,但妻子并不理解我的苦衷,执意要按照原则对等分割。我找到深远律师,他们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帮助我和妻子调解,顺利实现了离婚。
现实生活中,子女购置房屋、车辆等等时,父母时常会给予经济上的帮助,子女一般会认为这是父母赠予自己的钱财。但是一旦父母跟子女有了矛盾,父母通常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返还款项,对于款项的性质原告应在起诉前就明确,如果主张转款性质是借款则需返还,如果主张转账性质是赠予款则无需返还,因为赠予在款项交付时所有权就已发生转移。诉讼中父母通常会主张是借款,而子女通常会抗辩是赠予款,那么对于这类型的纠纷法院一般如何处理,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如何分辨借款和赠与?父母给子女的钱算是借款还是赠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942号案情:再审申请人尹锋因与被申请人尹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尹锋申请再审称:原二审法院将尹锡生转账支付给尹锋的款项认
目前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因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所有权人,购房款来源等等因素会有所不同,房子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离婚时房产的分配较为明确,但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的归属和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如何确定?一方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时房产分割和补偿款怎么计算关于房产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但实际上,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房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离婚房产如何分配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1: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答案:必须的!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2: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答案:那可不一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
民间借贷案件很多都是“熟人”借钱,出借人往往处于信任不要求借款人签署借条,但是当出借人要求对方返还借款时,没有借条该怎么主张?法院将如何认定?以下案例告诉你:仅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认定?高院案例告诉你【案情】原告诉称,2012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将3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的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无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未提供借条,原告和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2.原告与其妻子康晶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存在债权,故借款关系也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存在应由原告举证,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3.被告在原告公司就职,原告个人账户也用于公司费用支出,此30万元系原告支付被告的奖金。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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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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