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如果股东在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广,第一顺序就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数人,当多个继承人均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突破上限。理想状态下最好是由各继承人协商,让某些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股权的声明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各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那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在多位继承人之间选出一位代表人,代表所有继承人行使死亡股东的股权。代表人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代表人行使权利的效力及于所有共有人,因此在登记时只有代表人登记在册,其他人并不登记在册。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出资证明;(2)股东名册;(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可凭继承公证书等资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果章程规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继承人应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东凭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实务中,如果继承人长期怠于继承股权,将使公司部分股权的主体无法确定,使股东会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对于此种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公司其他股东与继承人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公司或股东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要求确认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继承人的行为如果对公司或者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还可提起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要求继承人赔偿损失。
实践中会遇到被继承人的债务数额大于继承股权价值的情形,如富贵鸟原执行董事林国强去世后,因遗产不足以偿还其父生前债务,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或是继承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了解也不感兴趣,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针对上述情形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由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2.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其财产权利,则继承人可以先继承股东资格,取得股权,然后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3.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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