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出资或继承取得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可以根据所持股权,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一般认为,股权可以分离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部分。股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股权并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对其他股东所转让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等;而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等。那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呢?股权继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通常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对股权的转让和股东身份的取得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继承人只能继承与股权相
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于是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
分家协议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常见,但是法律上对其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因此产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来认定分家协议的性质。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原告何老三、何老四诉称,何大爷与刘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现二老已分别去世。何大爷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未对该房产留下遗嘱,因此该房产应当属于遗产,由四名子女按法定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何老大辩称,父母生前实际上留有遗嘱,大概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父亲何大爷曾写过一份分家单,表示何大爷夫妇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归何老二所有。何大爷生前也曾不止一次说过,涉案房屋归何老二所有。被告何老二辩称,认可何老大的陈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分家协议的内容,父母已对涉案房屋留下了遗嘱,该房屋应当归何老二所有。法
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生前因重大误解发生的交易,是否可以申请撤销?让我们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冯老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以56万元价格出卖给了小翟,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办理过户前,冯老先生去世,其继承人以房屋价格过低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争议不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是继承人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所以,可撤
老人生前与女儿签订了《房产赠与声明》,约定将其名下某房屋无条件赠与女儿,但因政策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老人去世后,其女儿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而母亲却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女儿诉请。后女儿再审申请也被裁定驳回。现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不得继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为赠与人本人,其继承人无权撤销,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房产赠与声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在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由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由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现部分继承人撤销赠与后,共同共有人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已无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而在60岁以上老人当中,有99.8%的人会选择遗嘱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防儿媳女婿”条款确实可以把账算得明明白白,避免本该儿子或女儿独享的财产变成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共享,避免将来在家庭财产分割时有一方会因夫妻财产共有而吃亏。立遗嘱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父母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但在现实中往往并非那么简单。谈钱伤感情,在财产分配与继承上,也是如此。比如说,公公婆婆明确声明财产只给儿子,而儿媳没份,那么儿媳肯定会不好想,感到自己成了外人,没有被当成一家人。经济账好算,但感情账并不好算。如果公公婆婆提前将财产指定给儿子继承,那么,立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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