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在2020年所有继承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占比最高,为58.59%,其次为判决结案的案件,占比为23.44%,撤诉的案件占比为15.14%,驳回起诉的案件占比为2.07%,不予受理的案件占比为0.14%。可以看出,全国继承纠纷调解结案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是当前继承案件结案的主流。每个因遗产分割问题最终对簿公堂的家庭,都有一段五味陈杂的过往,也许冲突的萌芽在很早之前就已深埋各方心底,当事人不断被争吵或冷战撕扯,随时间积累着亲情的裂痕,直至亲人逝去后彻底爆发。因此,调解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以法律的温情软化各方当事人身上的利刺和伤痕、尝试寻求各个继承方案中的最佳平衡点,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冲突和可能发生的激烈对抗,引导亲人和解,让亲情回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产生在自然人死亡之后,且具有人身属性,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在继承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分割请求的情形。上述财产虽然性质上与遗
耿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载明其百年后由指定的人员继承其房产。但该遗嘱中所列明的房产属于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继承纠纷后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共同财产,争议房产虽登记在被继承人耿某名下,但实为夫妻共同所建,安置房的安置对象也应为夫妻二人。耿甲对房屋的装修款应从该房产中析出,而以有效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为自己的权利。耿某的遗嘱中未涉及的其他遗产可依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基于共同投资所形成的共有财产及其他共有财产等情形。很多时候后会遇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和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中析出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在诉讼中,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
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在接受双方的询问后,其陈述才能固定为证人证言。单纯的证人书面陈述,未经过双方询问,自然不符合形式要件。但诉讼程序一般耗时日久,可能出现遗嘱见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以尝试以下方法进行处理:1、约时间让证人到法院,由法官、书记员询问并记录,以询问笔录的形式固定为证据,此种证据的效力比较高,是最佳转换补救的方法。 2、让证人其书写陈述,签字捺印,把证人证言转换成书证。3、让证人将陈述录成音、视频,以视听资料的形式提交。
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的财产,可能有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那么是否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参加诉讼程序呢?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因此起诉时,可以起诉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在众多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如果没有找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很有可能被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浪费宝贵的诉讼时间。因此在确定要进行诉讼之前,确定管辖法院为重中之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案件适用国家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以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如何审查呢?在实践中,法院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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