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与女儿签订了《房产赠与声明》,约定将其名下某房屋无条件赠与女儿,但因政策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老人去世后,其女儿要求履行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而母亲却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女儿诉请。后女儿再审申请也被裁定驳回。现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不得继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为赠与人本人,其继承人无权撤销,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房产赠与声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在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由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由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现部分继承人撤销赠与后,共同共有人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已无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而在60岁以上老人当中,有99.8%的人会选择遗嘱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防儿媳女婿”条款确实可以把账算得明明白白,避免本该儿子或女儿独享的财产变成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共享,避免将来在家庭财产分割时有一方会因夫妻财产共有而吃亏。立遗嘱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父母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但在现实中往往并非那么简单。谈钱伤感情,在财产分配与继承上,也是如此。比如说,公公婆婆明确声明财产只给儿子,而儿媳没份,那么儿媳肯定会不好想,感到自己成了外人,没有被当成一家人。经济账好算,但感情账并不好算。如果公公婆婆提前将财产指定给儿子继承,那么,立这样
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竟被被告在法庭上当庭“吃掉”!随即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被告芦丙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诫。并且遗嘱原件还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被告当庭“吃掉”遗嘱原件的行为不会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遗嘱是人们在生前就对自己财产分配的一种模式,有些人见到了自己亲人立下的遗嘱后,发现遗嘱里面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到自己,或是自己分配到的遗产比较少,就打算将它毁灭。那么,毁灭遗嘱到底有什么后果呢?《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可见,销毁遗嘱可能少分或直接丧失继承权。另外,故意销毁遗嘱还可能被法院采取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者法院对于某些文书的真实性与否不确定的时候,往往会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的内容一般是笔迹,那么对遗嘱的真实性不确定时,如何做遗嘱笔迹鉴定?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一般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双方提供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结论。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双方都承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材料;其次,样本里要包含遗嘱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遗嘱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律,从而判断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样本”对于遗嘱鉴定来讲,是关键之所在,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样本有很多,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笔记、书信、流水账,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鉴定机构通常要收集至少需要3—5份样本才能进行比对,如果样本太少,则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导致无法鉴定。当具备鉴定条件时,实务中常见的
某些人控制不住贪欲,为了获得不属于自己的遗产不惜伪造遗嘱。殊不知,伪造遗嘱一旦被发现,不仅可能丧失继承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有继承权的人通过实施以上行为,从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依法继承而由自己占有被继承人巨额财产或导致其他继承人因不能依法继承而生活困难等情形。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遗嘱情形的,首先可能导致丧失继承权,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予以继承。如果你认为伪造遗嘱最严重的后果就只是丧失继承权,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往严重的方面说,伪造遗嘱涉及侵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可能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是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徐某突发疾病入院,手术前当着几个孩子的面立下口头遗嘱。一个月后徐某因病去世。在办理继承时,有孩子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那徐某口头订立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很遗憾,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徐某口头订立的遗嘱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徐某订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人子女,而子女正是继承人,因此子女均没有见证人资格。因此,这份口头遗嘱因为缺乏有效的见证人而无效。虽然大家都知道口头遗嘱的内容是徐某的遗愿,但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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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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