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去世后,子女得知梁某存单已被长子支取,其他子女向其索要。此时梁某长子拿出一份遗嘱,遗嘱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长子享有。但该遗嘱为他人代书,虽有梁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的签字,但仅有梁老的手印,未有签字,所以其他子女不认可该遗嘱的效力,各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海安法院。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庭审中,法院查明梁某临终前身体健康,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梁某在立遗嘱当日完
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家人请保姆赵姨照顾,不久乔某因病去世。保姆在乔某去世后,拿出乔某的遗嘱,称乔某把房子留给自己了,保姆可以继承这个房子么?《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乔某属于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依照《民法典》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
子女是继承人,迟早都会知道遗嘱内容,为避免子女之间相互猜疑、争斗,提前告知子女遗嘱内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这样真的好吗?遗嘱一旦涉及到较重大的资产分配,如果提前让相关利益人知晓了遗产的安排,相关受益人必然会有争夺和情绪上的反弹。轻则影响亲属间的和睦关系,重则反目,影响设立人的正常生活和晚年的安宁。所以设立遗嘱时和设立完遗嘱后,注意保密也是一个重要事项。立遗嘱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利,不需要经过他人同意,包括法定继承人和家人,也不需要一定告诉家人。如果担心生前立有遗嘱,去世后家人不知情,无法执行遗嘱的,也可以考虑告诉合适的家人,或者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并且提前告诉这个执行人。
有些老年人虽然想过立遗嘱,但出于家庭观念,认为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得和亲戚、子女商量,甚至觉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遗嘱也没效力。实际上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遗嘱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这里尤其需要提醒老年朋友的是遗嘱一旦涉及到较重大的资产分配,相关受益人必然会有争夺和情绪上的反弹。轻则影响亲属间的和睦关系,重则反目,影响设立人的正常生活和晚年的安宁。其实订立遗嘱这件事情是老人自己的意愿,老年朋友们人生阅历已然很是丰富,且对于家里子女的习性也了然于心。想到来订立遗嘱,也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此老年朋友们要相信自己做出的判断,坚定自己的想法,勿因立遗嘱之事引起家庭更多的纠纷。
老人订立遗嘱一般不需要子女在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民法典》第1133-1139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也就是说,老人立遗嘱时,不论子女在不在现场,都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老人
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种形式。其中,只有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其他形式的遗嘱都需要有人在场。具体而言:公证遗嘱要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要有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遗嘱人和这两个见证人都要签名,并且必须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并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要求将见证人录入录音、录像。所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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