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赵某与曹某婚外同居7年,为了感谢曹某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赵某立下《遗赠书》,将名下存款200万元遗赠给曹某。后赵某病故,曹某为其办理了丧事。但赵某配偶陈某诉至法院,认为赵某与曹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权益,要求曹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财产。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为“报答”曹某的照顾之情将名下财产赠与曹某,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赵某书写的《遗赠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内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婚内第三者为何有效呢?《中华
在众多遗嘱类型中,自书遗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但同时也是被确认无效率较高的一种。令其失效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样,其中,落款不明确便是其中之一!曾经有当事人拿着母亲留下的遗嘱办理继承事宜,遗嘱见证人当场表示遗嘱确实为遗嘱人亲手书写,遗嘱所处理的内容也是合法的,但问题就出在遗嘱没有明确的订立日期!同时,遗嘱人在落款处写的是‘母亲留’。这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自书遗嘱的要求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朋友们选择自书的方式订立遗嘱,那么就一定要记得在落款处注明日期,并且签名!可千万别用“你的父亲”“爸爸”这类昵称,亦或是笔名、家人间互称的小名作为代替,否则遗嘱很可能会因此失效!除了“落款不明”外,遗嘱内容不明确也有
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就是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个条款说明被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处分遗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实际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后取得的大部分财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考虑这一财产制度,不能将配偶的财产份额一并处分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所以立遗嘱时应特别注意,只能处分自己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的房屋,遗嘱人只能处分房屋的一半价值,无法处分整个房屋。如果夫妻二人想把整个房屋留给子女继
很多朋友会在网上下载遗嘱范本,然后自己往里面填信息,殊不知,这样的遗嘱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周大爷生前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老人想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为了谨慎起见小儿子通过上网认真查找了遗嘱范本,结合周大爷的真实意愿打印后由老人抄写下来并收藏保存。其余子女并不知晓此事,周大爷过世后,小儿子拿着父亲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其余三子配合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三人看过遗嘱后将小儿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该遗嘱被判无效,因为其一:周大爷处置了已故老伴儿的财产份额;其二:通过上网下载的遗嘱范本与周大爷家实际财产情况不符。很多立遗嘱人通过上网查找遗嘱范本按照相关条款订立,可实际家庭财产情况与范本内容存在很多差异。忙前忙后订立一份无效遗嘱,最终所有财产都将按法定继承。可见定遗嘱是一个专业技术工作,最好在专业人士协助下进行。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以微信、备忘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订立的电子遗嘱也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电子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计算机系统及软件,以文件、视频、邮件、短信、微博等方式呈现的,对其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遗嘱方式。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环境下,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未规定电子遗嘱这种形式,不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要求,此外,电子遗嘱在判断遗嘱是否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方面也较为困难。当然,若能确认电子遗嘱系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异议的,可以考虑依照电子遗嘱的内容来进行财产分配,但若继承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电子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比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用手机
对于附条件的遗嘱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概念模糊,认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但若是所附条件剥夺了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婚姻自由等,则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因此无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某在遗嘱中,同意将房产留给儿媳常某,但前提是常某不再婚的情况。在刘某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就遗嘱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附加妻子不得再婚的条件,是干涉其妻子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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