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籍的判断对遗产继承所适用的法律非常重要,因为根据香港普通法的规定,动产的继承是适用被继承人去世日的居籍所在地的法律。在处理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死者去世时的居籍。根据普通法,居籍的定义是在法律上认为是一个人永久以此为家的地方或区域。在香港,法庭会根据《居籍条例》(香港法例第596章)去定断一个人的居籍。 一般来说,如一个人身处在一个地方,并有意图在该地方永久或无限期地居住,他将会取得该地方的居籍。因此,在考虑死者的居籍时,通常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死者去世时持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护照;(2)死者去世时长期居住在哪里;(3)凭借什么身份在该地居住?在判断死者生前是否以香港为居籍时,遗产承办处会考虑的因素包括:(1)死者是否合法地身处香港、(2)死者生前身处香港多长时间、(3)死者在
香港遗产的法定继承是由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其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1.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2.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3.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4.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a)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b)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c)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d)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
申请授予书是香港继承程序的起点,那谁有权利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呢?根据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的规定,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子女;(c)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d)死者的兄弟姊妹。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无论死者生前是否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位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 (Probate Registry),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书 (Grant)(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 (附有遗嘱)),该授予书即是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庭出具之证明文件。如果死者的居籍是内地,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应向香港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或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书。如死者的遗产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则遗产管理人将根据香港法律来办理遗产继承事务;如位于香港的遗产为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则香港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人士。如果死者的居籍是香港,遗产代理人需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 (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的情况)、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或遗产管理
内地居民继承位于香港的遗产,属于跨境遗产处理,因此需要分别在内地和香港办理相关事宜。在内地的部分办妥之后,继承人可以在香港委托律师或专业人士,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承办。申请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 申请人提交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过的被继承人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国籍证明等资料;2. 申请人提交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过的法律意见书;3.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授权书、誓言、誓章、担保书。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申请人为非香港本地居民,在申请遗产承办时,一般都需要购买保险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务的担保。从实践看,保险费大约为遗产总价值的4%—5% 左右。 在所提交文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香港遗产承办处发出「遗产授予书」,任命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藉由「遗产授予书」,便可管
通常而言,内地居民要继承在香港的遗产,所需时间较长。即使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处理时长大概在6个月到1年之间,最长甚至几年。内地居民继承位于香港的遗产,属于跨境遗产处理,因此需要分别在内地和香港办理相关事宜。针对内地部分主要要办理以下事项: 首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各类文件公证。这些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 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公证;2. 有关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子女、父母全部情况的亲属关系公证;3. 被继承人与配偶的结婚证公证;4. 被继承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公证;5. 遗嘱公证/死者生前无遗嘱的声明公证;6. 申请继承在港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及7. 向香港有关部门、机构、人士申请办理继承、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某在港遗产的委托公证等。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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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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