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那么,公司为了经营需要就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
1.公司可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作出一定限制。如规定: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价值以及尚未分配的分红等财产利益,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被继承人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公司可在章程中对继承的股权中人身权利的行使作出一定限制。如规定: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但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其表决权不可撤销地授权给其他股东行使。
3.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允许继承。如规定:公司股权不得通过继承取得,或死亡股东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并明确价格的计算方式和购买方法。此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及时对相应股权作出处理,使继承人及时获得股权对应的价值以及尚未分配的分红等财产利益。
4.公司可在章程中对继承人继承股权及其他股东购买股权设定一定的期限,以防止相应股权的主体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如规定:股权继承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继承股权,若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未继承股权,也无明确要继承股权的意思表示,其将丧失继承股权的资格,其他股东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权。
5.公司可在章程中对继承人继承股权及其他股东购买股权的其他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通知、递交继承人资料、价格确定、争议处理机制等。
6.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死亡后至股权继承完成前其股东表决权由其他股东代为行使,以防止死亡股东的股东权利长期无法行使,影响公司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