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产继承出现纠纷,对簿公堂往往在所难免。深远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进行程序及实体法上的选择和应对,帮助委托人进行诉前准备、诉中答辩、诉后执行等一系列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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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权继承人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时是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因为其并不能参与营利性活动,实际在发生继承以前就已经丧失了成为股东的资格。因此,这类继承人其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且需要将这部分财产性利益及时转变为其他可持有形式的财产,不能成为股东。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股权转让该类继承人可以将继承的股权进行转让,可以考虑对应继承的股权份额进行评估作价,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者股东以外第三人,获得转让款。2.股权代持继承人若确实想继续保留股权的,可以通过股权代持的形式继续保留股权。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相应的股权,继承人本人作为公司隐名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财产权利。那么,公务员等特殊身份的人签订的代持协议效力如何呢?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高龄老人的赡养纠纷正大量涌现,老人进入高龄后,随着身体机能的退化,疾病缠身,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负担”,并且有些高龄老人的子女年龄较大,自身也需要照顾。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安排,难免引发兄弟姐妹之间矛盾而导致赡养纠纷。对于家庭成员应尽的赡养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但法院判决绝不是老人的赡养保障问题最佳的解决方式。所以老人应该参考以下原则,提前对自己的养老作出合理的安排。首先是不要赠与。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职责。本来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和帮助,但这种非法定义务上的赠与,常常带来赡养问题纠纷。父母将自己的辛苦钱用来保障自己养老是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首选。其次是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订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就是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享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享有代位继承权,这是《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这一规定,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母的遗产。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的规定中,仅规定了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该规定并未提及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我们知道,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果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其他人,那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继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一样,都会打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股权继承又不同于股权转让。在股权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可能存在着某种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从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的角度来看,法律所要求的“同等条件”,其他股东一般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