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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篇:股权继承人因特殊身份无法继承股权,权益如何保障?

文章来源:遗嘱定制 2023-07-11 14:33:23 0 股权继承

当股权继承人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时是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因为其并不能参与营利性活动,实际在发生继承以前就已经丧失了成为股东的资格。因此,这类继承人其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且需要将这部分财产性利益及时转变为其他可持有形式的财产,不能成为股东。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股权转让

该类继承人可以将继承的股权进行转让,可以考虑对应继承的股权份额进行评估作价,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者股东以外第三人,获得转让款。

2.股权代持

继承人若确实想继续保留股权的,可以通过股权代持的形式继续保留股权。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相应的股权,继承人本人作为公司隐名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财产权利。

那么,公务员等特殊身份的人签订的代持协议效力如何呢?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签署的代持协议或其他投资协议,并不因为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而当然无效,相关人员的股东财产权益还是能够得到法院认可的。

因此,我们认为公务员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股权继承人可以考虑通过股权代持方式享受股权收益。但是,作为公务人员,应避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免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还应按照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除此之外,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的人还可以选择辞去相应特殊身份,以获得股权继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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