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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篇:哪些继承人不能继承股权?

文章来源:遗嘱定制 2023-07-11 14:31:41 6 股权继承

虽然《民法典》及《公司法》未对股权继承作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某些身份的继承人是被限制担任股东的。也就是说,若股权继承人具有某些特殊身份时,这些继承人实际在继承发生以前就已经丧失了成为股东的资格,因此不能继承股权。那么,哪些特殊身份的人是不能继承股权的呢?

对某些特殊身份的人担任股东,相关法律或规定进行了绝对限制,即:当被继承人属于这类身份时,是绝对不得继承任何公司的股东资格的。

1.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人员、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对党政干部和职工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做了禁止性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2.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上述自然人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也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

3、现役军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军人不得经商。

还有对某些特殊身份的人担任股东,相关法律或规定进行了相对限制,即:当被继承人属于这类身份时,是不得继承特定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是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继承特定公司的股东资格的。

1.离职未达规定期限的原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

《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及《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对该类自然人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了规定,即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3、国有企业领导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4、国有企业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除此之外,对银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殊身份的人继承股权,也是有一些限制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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