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如何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夫妻共有股权在继承时,应当先分出一半的股权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的股权再由继承人分配和继承。
那么,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在进行继承时,是继承股权还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性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若公司章程没有除外规定,则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先分出一半的股权为配偶所有,配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剩余一半的股权为继承人之间分配和继承,相应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成为股东。第二种情形,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换句话说,对于继承人而言,就只能分得股权对应的财产性利益了。但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配偶基于共有分得一半的股权是否受限。
我们认为,在股权继承的情形下,因股权的持有人不仅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还一般兼具有家庭丈夫或妻子的身份。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但家庭关系更具有人合性。因此夫妻共有股权发生继承时,一方名下的股权因基于存在夫妻共有往往需要先分出一半,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半的股权,配偶可以获得股东资格。剩余的一半股权再进行继承分配,若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那么配偶同时作为继承人之一可承继股东资格;但若公司章程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了限制,那么配偶作为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则只能分得对应股权的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