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保险已成为除遗嘱外家庭财富传承的另一重要工具。深远律师可以在财富传承工具的选择、家庭财富的合理配置、财富管理人员的合理选择、投资与税务的合理筹划等方面对委托人进行系统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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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1、遗产范围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遗产必须是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非财产性权利(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不得作为遗产继承。(2)遗产必须是合法财产。如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3)遗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有些财产性权益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以户为单位,这些权利并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2、下列特定类型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继承:(1)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在公司章程未对继承股东资格进行限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继承股东资格。当继承人为多数时,
我国法律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起诉权利,诉权主要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本处我们说的“独立诉权”是指,遗产管理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为管理、处分、分割遗产之目的而享有的独立诉权,而不包括遗产管理人为实现个人利益的诉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并未明确对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遗产管理人应当有独立诉权,这也是更好地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的题中应有之义。2018年,在《民法典》实施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在(2018)桂民再54号判例中认定遗嘱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那么按照当然解释,既然仅仅按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的遗产执行人都具有独立诉权,那么作为负有保管遗产、执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一系列职责的遗产管理人,当然也应当具备独立的诉权。另外,最高院
遗嘱是高净值人士最常用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通过遗嘱进行财产传承的方式,被称为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它指的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的继承方式。 作为常用的财富管理工具,遗嘱具备很多优点。首先,遗嘱几乎可以传承所有类型的财产,比如现金、房产、股权、艺术品、古董,等等。只要财产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他都可以写在遗嘱中,传给自己想传给的人。这也是很多高净值人士钟爱遗嘱这种工具的原因所在。其次,继承人范围极广。遗嘱的继承人范围并不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家人,可以是被继承人想传给的任何人或机构。最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因此,继承人通过遗嘱获得财产时,无须缴纳遗产税。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而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严格把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行动和意志的自由状态。那首先要判断的,就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自己的期望及设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能力。如果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形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考虑到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