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而判断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应严格把握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行动和意志的自由状态。那首先要判断的,就是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自己的期望及设立遗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认知能力。如果存在认知障碍的情形下所立遗嘱是无效的。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考虑到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效的遗嘱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关于形式要件,《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
一般而言,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继承人是没有时间限制,无论是生前还是生后,都不存在遗嘱过期的说法。但如果遗嘱的内容涉及遗赠,那就会存在“有效期”的说法。遗赠是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是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方式。《民法典》第1124条对遗赠有特别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将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由此可见,遗赠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及时作出接受表示,就视为放弃,遗嘱也就实际上“失效”了,也就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遗愿。所以遗嘱中如果有遗赠的内容,立遗嘱人和受遗赠人都要特备加以注意。
“遗嘱”的概念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难看出,遗嘱订立之后并不马上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没有这个规定,那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各遗嘱之间如何处理呢?首先,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多份遗嘱里不包含公证遗嘱时,那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里包含公证遗嘱时,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公证遗嘱为准。其次,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一部分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另一部分设立在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
遗嘱立好以后,如果放在家里,藏得太深,那可能谁也找不到,遗嘱很可能就白立了;但如果放得太明显,遗嘱内容过早被发现,得到财产的人如果想着反正财产也是我的,不孝顺也没关系,没得到财产的人想着,反正也没有我的,也不孝顺了,这样老人就尴尬了。更有甚者,如果对遗嘱不满意,还有可能藏匿和销毁遗嘱。所以遗嘱立好以后放在哪里,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时候,根据不同的遗嘱方式,选择遗嘱放置的地方就显得尤为重要。立遗嘱时,遗嘱里一般会指定遗嘱执行人,通常情况下遗嘱都是一式两份或者一式三份,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他人保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可以指定他人代为保管,或者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代为保管遗嘱。如果你有做公证遗嘱,或者律师见证遗嘱,那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公证遗嘱,在公证遗嘱完成后,公证处自然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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