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增加的一种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具有方便、快捷、清晰等特点,却也容易被伪造改动。相对自书遗嘱而言,打印遗嘱机械性较强,保留被继承人的人格痕迹较弱,对真意的推定往往更加困难,所以法律对打印遗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因打印的文本相较于笔墨书写的字迹更容易伪造或替换,在形式上对签名的要求相较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更为严格。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
录音录像遗嘱除了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以外,在录着过程中也需要严格规范:(1)拍摄前,需将镜头焦距对好,画面不能模糊。(2)立遗嘱人、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应在镜头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也应有所体现。(3)拍摄视频需保证完整性,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拍摄中断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作为一种更为简单、方便、直观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正在被广泛使用。但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则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仅立遗嘱人自己通过自拍订立的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订立形式。在见证人的确认方式方面,规定了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结合“录音录像遗嘱”需要2名见证人
公证处对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在遗嘱人死亡前,是保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包括法院在内。不过立遗嘱人自己可以。但如果遗嘱人已经死亡,遗嘱受益人以及遗嘱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查看遗嘱的公证档案的,你作为死者的子女可以查看,而且能看到遗嘱的档案,包括遗嘱的原件。公证机构有个全国性遗嘱备案查询的平台,遗嘱信息全国联网。无论遗嘱人的遗产在什么地方,在全国哪个公证处办理公证,凡是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保管遗嘱,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为取得遗产办理继承时,都可在全国任何一家公证机构,通过该平台查到。
遗嘱人自己保管遗嘱,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比如遗嘱容易丢失或保管不善。遗嘱是在立遗嘱人过世后才生效的。遗嘱人立好遗嘱后,可能几十年后遗嘱才生效。那么在这漫长的几十年的时间里,因为遗忘、搬家、意外导致遗嘱丢失,因为受潮、发霉,导致笔迹无法鉴定,都是可能发生的。同时,遗嘱保管不当容易提前引发家庭矛盾。遗嘱涉及遗产对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可能涉及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作为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保管或者交给亲属、继承人保管,都很容易泄露遗嘱内容,反而引发家庭矛盾。在漫长的保管时间内,如果其他继承人拿到遗嘱,可能导致遗嘱被藏匿、毁损,立遗嘱人的遗愿就会落空。那么,遗嘱由谁来保管比较好呢?如果有条件,找公证处这类第三方机构保管,无疑是最安全的。共证据不仅能做公证,还会
公证遗嘱作为一个重要的遗嘱类型被大众所选择,遗嘱公证办理数量每年递增,已逐渐成为公证事项中一个重要增长点。那么,办理遗嘱公证所需的材料和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呢?(一)申请条件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 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遗嘱人可 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 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二)遗嘱公证所需材料1.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2.遗嘱人的户口簿(现役军人、境外及港澳台人士除外)。3.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具体要求如下:(1)已婚:提供结婚证;(2)离婚: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生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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