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前,《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不论公证遗嘱设立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继承编在原先的《继承法》(已失效)的基础上作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
公证遗嘱的优点非常明显,但有时候也会存在不方便的地方。1、操作比较复杂,个案难以变通。 因为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其要求的程序要求也更为严格,难以个案进行变通。所以很多立遗嘱的人会认为公证处认死理,不懂变通,不接地气,不考虑生活的实际情况。 2、很难量体裁衣,体现立遗嘱人个性化遗愿。立遗嘱是件大事。要么不立,要立就立一份周全的遗嘱。因此立遗嘱前一般要先梳理财产、确认财产权属、盘点家庭成员情况,再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起草遗嘱。天下没有一模一样的家庭,具体情况需具体安排。公证处的遗嘱一般通过填写统一模板而来。比较而言,律师做遗嘱业务专业的话会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详细了解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立遗嘱原因、财产情况、债务安排、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
公证处作为非营利性第三方,在办理遗嘱业务上具有几个非常明显的优势:1、公证遗嘱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作为准国家机构,公证程序严谨,出具的公证书具备公信力。因此公证遗嘱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具备证据优先性。2、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立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构由公证员进行办理,而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就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约束,以及受公证行业自身的行业准则指导和管理。所以公证遗嘱的形成是一个很规范的事情,本身出错的可能性极低。3、公
遗嘱最怕两件事:一是订立的遗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根据继承法和民法典,立遗嘱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如果不小心处分了别人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就是无效的,可能立了白立,甚至引起更麻烦的纷争,还不如不立。二是遗嘱是假的,被调包偷换,或者是模仿立遗嘱人的字迹写的,再或者是违背立遗嘱人的意愿,强迫其写下的,并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样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但继承人很难判断,要么是被蒙混过关了,要么是疑窦丛生,陷入漫长的质疑与纠葛中。公证遗嘱就能完美的避开这两个问题。公证处是依据《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都是法律工作者,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他们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就是:第一,确定是立遗嘱人本人,意识清晰,不受胁迫,订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
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是不一样的。只有在出现危急情况的时候,才可能成立口头遗嘱。常常有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在生前多次向家人或者邻居说过要在其死亡后将某财产遗留给自己,并据此认为这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口头遗嘱,要求按照该口头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有些当事人甚至还找来诸多的亲戚、朋友,甚至邻居对此加以证明。不可否认,被继承人生前确实可能在日常生活中提到过要将某项财产遗留给某人继承,其陈述的对象可能是该财产的受益人,也可能是家里的亲戚或相关的朋友、邻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口头表述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只能被看作被继承人的一种希望留下相应遗嘱的想法和愿望,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遗嘱,因为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如果要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遗嘱看待。况且,被继承人这种在日常生活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头遗嘱内容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故对口头遗嘱有效要件的规定较为严格,具体而言:第一,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这个前提条件指的就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在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即何为危急情况?对此,法律未作出规定。就一般的理解,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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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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