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进行变更,但变更后的遗嘱并非必然取代先前遗嘱。法律对遗嘱效力认定有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变更无效。深远律师可以在遗嘱变更的方式和程序上对委托人进行指导,确保变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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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及一千一百四十六之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分为选定、法定和指定三种。继承开始后,按照如下方式及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一、选定:选定的情形具体又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由被继承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第一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将遗产全部分配给某一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该继承人去世的,遗嘱不发生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被指定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失去了履行的对象,因此归于无效。《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很多人据此以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会发生代位继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将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对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如何进行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夫妻共有股权在继承时,应当先分出一半的股权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的股权再由继承人分配和继承。那么,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在进行继承时,是继承股权还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性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若公司章程没有除外规定,则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先分出一半的股权为配偶所有,配偶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剩余一半的股权为继承人之间分配和继承,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