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公民通过合理的方式规避税费。但避税须经合理筹划,稍有不慎便会触及法律“红线”。深远律师可以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作详尽的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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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嘱人希望以某一特定情况的出现作为遗嘱效果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时,便产生了附条件遗嘱。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的条件须在遗嘱订立时尚未发生,条件是否能够成就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而且无需待遗嘱人死后才能确定。此外,遗嘱附加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如附加妻子不得再婚条件的遗嘱就属于无效。附条件的遗嘱不同于附义务的遗嘱,附义务的遗嘱所附的义务是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实行的某种行为,具有确定性,在附义务的遗嘱中,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的义务既可以是要求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前对遗嘱人或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以是要求其在遗嘱人死亡后对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示例:登记我个人名下的位于××××××房屋(房产证号:××××),如XXX在2023年之前考上大学(本科),则在
徐某突发疾病入院,手术前当着几个孩子的面立下口头遗嘱。一个月后徐某因病去世。在办理继承时,有孩子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那徐某口头订立的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很遗憾,这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徐某口头订立的遗嘱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徐某订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人子女,而子女正是继承人,因此子女均没有见证人资格。因此,这份口头遗嘱因为缺乏有效的见证人而无效。虽然大家都知道口头遗嘱的内容是徐某的遗愿,但遗嘱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出资或继承取得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股东可以根据所持股权,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一般认为,股权可以分离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部分。股权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按照出资比例取得分红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股权并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对其他股东所转让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等;而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提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等。那么,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呢?股权继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通常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对股权的转让和股东身份的取得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股权作为遗产被继承时,继承人只能继承与股权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便是遗嘱的“必留份”条款。根据遗嘱的“必留份”条款,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立遗嘱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将财产全部指定给其他继承人,或者全部遗赠给他人;如未保留相应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其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的其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进行分配的原则处理。必留份条款属于法律规定应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既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又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其他生活困难的人予以适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