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涉及的法律法规、裁判规则等条文体系庞大、数目繁多,诉讼中准备不足、答辩不当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深远律师具有丰富的继承案件代理经验,可协助委托人整理证据材料、开庭应诉,助委托人获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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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持人死亡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并不知晓股权代持行为的存在,可能导致该部分股权在遗产分割时未纳入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即使被代持人的继承人不知晓,也不代表该部分遗产就当然的归代持人所有。在继承人知道之日起,其仍有权向代持人主张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权利,也可以主张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需要满足《公司法》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沪01民终3231号一案中,首先根据股东会决议、股权证等证据确认了第三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接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欲变更为公司股东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
一般情况下,“前儿媳”与“前女婿”在法律上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需要注意法律适用的条件: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二,必须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如果股东在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广,第一顺序就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数人,当多个继承人均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导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突破上限。理想状态下最好是由各继承人协商,让某些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股权的声明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各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那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在多位继承人之间选出一位代表人,代表所有继承人行使死亡股东的股权。代表人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代表人行使权利的效力及于所有共有人,因此在登记时只有代表人登记在册,其他人并不登记在册。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丈夫去世后,如果丈夫没有立遗嘱规定婚前财产如何分配,那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其婚前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丈夫的继承人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如果丈夫在去世时已经离婚,那么前妻子女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不能享受继承权。这时现任妻子和子女有权继承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前妻子女只能在其法定继承人中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有份继承。有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丈夫子在第一次离婚时,与前妻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没有分割完毕,如果这个时候丈夫去世了,那遗产中需要先将属于前妻未分配的共同财产排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