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往往涉及身份、财产、证据、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比之普通继承案件更为复杂。深远律师具有丰富的涉外继承案件代理经验,能够从容应对案件中的法律、语言、文化等问题,帮助委托人解决涉外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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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老年人虽然想过立遗嘱,但出于家庭观念,认为自己死后的财产分配,得和亲戚、子女商量,甚至觉得子女不同意,立的遗嘱也没效力。实际上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合法有效,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财产,遗嘱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这里尤其需要提醒老年朋友的是遗嘱一旦涉及到较重大的资产分配,相关受益人必然会有争夺和情绪上的反弹。轻则影响亲属间的和睦关系,重则反目,影响设立人的正常生活和晚年的安宁。其实订立遗嘱这件事情是老人自己的意愿,老年朋友们人生阅历已然很是丰富,且对于家里子女的习性也了然于心。想到来订立遗嘱,也一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此老年朋友们要相信自己做出的判断,坚定自己的想法,勿因立遗嘱之事引起家庭更多的纠纷。
公证处作为非营利性第三方,在办理遗嘱业务上具有几个非常明显的优势:1、公证遗嘱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作为准国家机构,公证程序严谨,出具的公证书具备公信力。因此公证遗嘱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具备证据优先性。2、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立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构由公证员进行办理,而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就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约束,以及受公证行业自身的行业准则指导和管理。所以公证遗嘱的形成是一个很规范的事情,本身出错的可能性极低。3、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一旦确定,无论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形式指定的遗产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继承人选任的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在无人继承或有争议时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都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由于法律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定过于笼统,一般我们认为,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具体做到以下要求:(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时,应通过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点核
乔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家人请保姆赵姨照顾,不久乔某因病去世。保姆在乔某去世后,拿出乔某的遗嘱,称乔某把房子留给自己了,保姆可以继承这个房子么?《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乔某属于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依照《民法典》第21条和第22条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