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前儿媳”与“前女婿”在法律上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需要注意法律适用的条件:
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其二,必须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