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往往涉及法律、财经等多领域的问题,制定一份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高质量遗嘱是一项极为繁杂的工作。深远律师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综合运用协议、保险、信托等法律工具,帮助委托人制定遗嘱,实现遗嘱“私人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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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作为非营利性第三方,在办理遗嘱业务上具有几个非常明显的优势:1、公证遗嘱具备较高的证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作为准国家机构,公证程序严谨,出具的公证书具备公信力。因此公证遗嘱作为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仍然具备证据优先性。2、立公证遗嘱有法律法规的强制规范立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机构由公证员进行办理,而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就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规章的约束,以及受公证行业自身的行业准则指导和管理。所以公证遗嘱的形成是一个很规范的事情,本身出错的可能性极低。3、公
法律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没有这个规定,那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各遗嘱之间如何处理呢?首先,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多份遗嘱里不包含公证遗嘱时,那么,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里包含公证遗嘱时,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以公证遗嘱为准。其次,如果多份遗嘱均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多份遗嘱,一部分设立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前,另一部分设立在之后,立有数份遗嘱(无论是否存在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
通常而言,内地居民要继承在香港的遗产,所需时间较长。即使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处理时长大概在6个月到1年之间,最长甚至几年。内地居民继承位于香港的遗产,属于跨境遗产处理,因此需要分别在内地和香港办理相关事宜。针对内地部分主要要办理以下事项: 首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各类文件公证。这些公证包括但不限于:1. 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公证;2. 有关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子女、父母全部情况的亲属关系公证;3. 被继承人与配偶的结婚证公证;4. 被继承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簿公证;5. 遗嘱公证/死者生前无遗嘱的声明公证;6. 申请继承在港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及7. 向香港有关部门、机构、人士申请办理继承、领取、执管、处理、变卖和调某在港遗产的委托公证等。 &nb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当然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了保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法律允许股东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共同对股权继承进行一定的、合理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事先限制或者禁止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成为股东,但该限制和禁止不得违反《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剥夺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适应的财产对价的权利。不可剥夺股权的可继承性,不得损害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被继承的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的,该限制是无效的。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若公司章程未另做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