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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赠与、遗嘱都可以实现将财产留给子孙后代的愿望,但是法律上,却又有很大不同。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首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无需继承人意思表示参与,但无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否看到遗嘱,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仍可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对遗嘱进行变更。订立遗嘱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且从民法典规定的上述的遗嘱形式来看,订立遗嘱需要由遗嘱人独立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中代书遗嘱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和要求代笔书写遗嘱,而非代理订立遗嘱,且由遗嘱人签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
民法典生效前,《继承法》(已失效)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不论公证遗嘱设立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继承编在原先的《继承法》(已失效)的基础上作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如继承人间对遗产继承没有争议(无论是否有遗嘱)则可以通过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否则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遗产继承纠纷诉讼。如果选择公证处理那首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哪里公证?在确定继承人间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不动产(即房屋、商铺等),则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遗产包含多个不动产且不在同一地(一般以市级区分),则需要在各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遗产仅包含动产(即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则可以经过同银行等机构沟通后,选择方便办理的公证处进行。实务中, 不同公证处对办理涉及香港的遗产继承的业务熟悉程度也有所区别,建议选择对该业务比较熟的公证处。选定公证处后,则需要与内地公证处进行沟通,确定主办的公证员,将遗产继承相关材料提交公证员确认,届时
办理遗产继承的途径不同,以及遗产的类别不同,所需要的费用也就不同。这里重点介绍在办理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一些费用。 1、案件受理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诉讼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是根据要求法院处理的遗产总价值来计算的,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缴纳的。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