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产权梳理对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的处理及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深远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对家庭产权进行梳理和调查,进行风险评估,精准划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债权债务和共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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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遗嘱类型中,自书遗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但同时也是被确认无效率较高的一种。令其失效的原因也是各式各样,其中,落款不明确便是其中之一!曾经有当事人拿着母亲留下的遗嘱办理继承事宜,遗嘱见证人当场表示遗嘱确实为遗嘱人亲手书写,遗嘱所处理的内容也是合法的,但问题就出在遗嘱没有明确的订立日期!同时,遗嘱人在落款处写的是‘母亲留’。这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中自书遗嘱的要求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朋友们选择自书的方式订立遗嘱,那么就一定要记得在落款处注明日期,并且签名!可千万别用“你的父亲”“爸爸”这类昵称,亦或是笔名、家人间互称的小名作为代替,否则遗嘱很可能会因此失效!除了“落款不明”外,遗嘱内容不明确也有
对于附条件的遗嘱是否影响遗嘱效力概念模糊,认为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但若是所附条件剥夺了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例如婚姻自由等,则遗嘱中该部分内容可能会因此无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某在遗嘱中,同意将房产留给儿媳常某,但前提是常某不再婚的情况。在刘某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效力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就遗嘱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李某所立遗嘱附加妻子不得再婚的条件,是干涉其妻子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
继承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的财产,可能有多个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都具有继承的权利,那么是否所有的继承人都必须参加诉讼程序呢?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因此起诉时,可以起诉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几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认缴资本制。相关法律未规定继承的股权必须为实缴的股权。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未实缴的股权,依然是能够被继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实缴出资作为被继承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应在此列。但继承也是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被放弃的。因此,法律也进行了例外的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