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遗产的财产种类繁多,而继承人通常对遗产不甚了解,因此在进行遗产统计时难免出现遗漏。并且遗产查询的过程极为繁琐,费时费力。深远律师可以协助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系统梳理,并制作遗产清单,避免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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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涉及的利益重大,而口头遗嘱内容往往不易确定,且容易被遗忘、曲解、误解,甚至被篡改,故对口头遗嘱有效要件的规定较为严格,具体而言:第一,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这个前提条件指的就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在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即何为危急情况?对此,法律未作出规定。就一般的理解,危急情况指的应该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导致
无论死者生前是否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位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 (Probate Registry),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书 (Grant)(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 (附有遗嘱)),该授予书即是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庭出具之证明文件。如果死者的居籍是内地,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应向香港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或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书。如死者的遗产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则遗产管理人将根据香港法律来办理遗产继承事务;如位于香港的遗产为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则香港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有继承权的人士,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人士。如果死者的居籍是香港,遗产代理人需要向遗产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 (死者生前立下遗嘱的情况)、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或遗产管理
遗嘱的基本要素包含遗嘱人、指定继承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财产和分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不同形式的遗嘱,在内容方面也有部分差异。一份遗嘱,首先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的效力,一份完备的遗嘱,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第一部分:遗嘱相关主体情况(1)遗嘱人身份情况:首先,需要有遗嘱人明确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姓名需要是其身份证登记的姓名,能够正确识别该遗嘱人的身份;其次,需要表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和意识状态情况,即是否具备立遗嘱的能力,该信息关涉到遗嘱的效力,最好有立遗嘱时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2)遗嘱人的婚姻家庭情况:首先,遗嘱人过往至今的婚姻关系状况,目前是否有配偶,配偶的身份信息;其次,遗嘱人子女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再次,遗嘱人父母情况,包括生
临终遗言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口头遗嘱。否则不具有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形式条件,才能认定有效:口头遗嘱适用的前提是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够订立口头遗嘱。何为危急情况?就一般的解释是,导致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如发生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患疾病等,只要是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均应视为是危急情况。但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所以遗嘱人平时的聊天和对话,不能作为口头遗嘱使用。口头遗嘱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