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通常会遗留大量债权债务,但债权债务的处理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且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深远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及处理,防止继承遗产不当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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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赠与、遗嘱都可以实现将财产留给子孙后代的愿望,但是法律上,却又有很大不同。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首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无需继承人意思表示参与,但无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否看到遗嘱,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仍可通过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对遗嘱进行变更。订立遗嘱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且从民法典规定的上述的遗嘱形式来看,订立遗嘱需要由遗嘱人独立实施,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中代书遗嘱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和要求代笔书写遗嘱,而非代理订立遗嘱,且由遗嘱人签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
中华遗嘱库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60~70岁老年人成为订立遗嘱的“主力军”,而在60岁以上老人当中,有99.8%的人会选择遗嘱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防儿媳女婿”条款确实可以把账算得明明白白,避免本该儿子或女儿独享的财产变成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共享,避免将来在家庭财产分割时有一方会因夫妻财产共有而吃亏。立遗嘱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虽然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父母的想法也可以理解,但在现实中往往并非那么简单。谈钱伤感情,在财产分配与继承上,也是如此。比如说,公公婆婆明确声明财产只给儿子,而儿媳没份,那么儿媳肯定会不好想,感到自己成了外人,没有被当成一家人。经济账好算,但感情账并不好算。如果公公婆婆提前将财产指定给儿子继承,那么,立这样
实践中会遇到被继承人的债务数额大于继承股权价值的情形,如富贵鸟原执行董事林国强去世后,因遗产不足以偿还其父生前债务,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或是继承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了解也不感兴趣,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针对上述情形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由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2.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难以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其他股东不愿意受让其财产权利,则继承人可以先继承股东资格,取得股权,然后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3.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
遗嘱人自己保管遗嘱,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比如遗嘱容易丢失或保管不善。遗嘱是在立遗嘱人过世后才生效的。遗嘱人立好遗嘱后,可能几十年后遗嘱才生效。那么在这漫长的几十年的时间里,因为遗忘、搬家、意外导致遗嘱丢失,因为受潮、发霉,导致笔迹无法鉴定,都是可能发生的。同时,遗嘱保管不当容易提前引发家庭矛盾。遗嘱涉及遗产对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可能涉及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作为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遗嘱由立遗嘱人自己保管或者交给亲属、继承人保管,都很容易泄露遗嘱内容,反而引发家庭矛盾。在漫长的保管时间内,如果其他继承人拿到遗嘱,可能导致遗嘱被藏匿、毁损,立遗嘱人的遗愿就会落空。那么,遗嘱由谁来保管比较好呢?如果有条件,找公证处这类第三方机构保管,无疑是最安全的。共证据不仅能做公证,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