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外籍自然人继承内资企业股权是否改变公司的企业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时是否会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更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上海一中院在(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判决中认为,外籍人士继承内资企业不会导致企业性质的变化。法院基于出资来源地原则,并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的规定,认为内资或外资与股东的国籍无关。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在不改变该公司出资来源地的情况下,该内资公司无需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但同样也是上海一中院在(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8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上诉人系台湾居民,上诉人作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必然会导致公司性质发生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若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理论上认为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的股权不改变公司性质,但是各地工商部门在管理中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实务中股东变更登记在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具体的手续并没有一致的定论。因此,继承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部门。